温岭市升雅鞋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歆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0740163988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温岭市泽国镇牧南村(温岭市繁昌纸箱包装厂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6﹞15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5日购入与****司第1128****号商标相似的商标图案,在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原材料生产成品拖鞋。经核实,当事人生产上述成品拖鞋共1260双。至2026年1月6日案发,上述涉案拖鞋1260双未售出即被我局查获。当事人与****司并无业务往来,也未曾取得上述商标使用授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作为鞋类生产者,其未经商标注册人****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号1128****号商标近似的商标图案,容易导致混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之情形,构成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侵权商品尚未出厂、销售,或经查证确无违法经营额,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中第八十七项、“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拖鞋1260双;2.处罚款18648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作为鞋类生产者,其未经商标注册人****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号1128****号商标近似的商标图案,容易导致混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之情形,构成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侵权商品尚未出厂、销售,或经查证确无违法经营额,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中第八十七项、“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拖鞋1260双;2.处罚款18648元。
18648.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