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龙梅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翠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3103MA7JY76W1X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科技路2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芒处罚〔2025〕72号
2025年6月中旬,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杨代象与一名上门推销的送货人购进“Myanmar”啤酒45件,(12瓶/件,640ml/瓶)每件105元,共支付现金4725元,购进后放在店内销售,购货时,当事人未向送货人索要进货凭证,未保留联系方式,无法对供货商追根溯源。2025年6月26日,当事人向芒市崛利食品销售经营部销售“Myanmar”龙舟图案的啤酒30件(实际已收到24件),销售单价110元/件,销售金额2640元;2025年7月3日,当事人向芒市思晗百货店销售了“Myanmar”龙舟图案的啤酒3件,销售单价113元/件,销售金额339元。2025年7月8日,经商标代理商云南墨洋进出口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辨认并出具《辨认证明》,该批产品均非缅甸啤酒公司生产,属于侵犯缅甸啤酒公司第51163169号龙舟图案商标专用权商品。至2025年7月8日被我局查获,店内还剩67瓶“Myanmar”龙舟图案的啤酒未销售,参考云南墨洋进出口有限公司2025年7月9日出具的《价格证明》:商标注册人为“Myanmar”的缅甸啤酒,单瓶640ml规格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壹拾伍元整(¥15.00),现场查获的67瓶“Myanmar”啤酒的违法经营额为1005元;当事人提供的向芒市思晗百货店、芒市崛利食品销售经营部的销售单据(№5009748、№5009721)中的销售价格共计2979元,当事人销售侵犯缅甸啤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非法经营总额为3984元。违法所得为:(110元/件-105元/件)×24件+(113元/件-105元/件)×3件=144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Myanmar”龙舟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侵犯“Myanmar”龙舟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67瓶(规格为640ml);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肆拾肆元(144元);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上缴国库。
2000.00元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