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真山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旋波 | 注册资本:109.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1730975619T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羊场镇穿岩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3﹞380号
经查:1.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本次抽样基数为100桶,抽样数量为7桶,留样1桶,抽样单价为2元/桶。 2.当事人生产情况:当事人对该批次绿之泉饮用山泉水按规定做了出厂检验,并作了产品销售交付记录台账、消毒洗涤用品使用记录台账、温湿度控制记录台账,但未能提供食品生产投料记录、食品生产记录、源水查验登记台账、源水监测登记台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记录、原始检验记录等相关生产记录。由于该企业未能提供食品生产记录,所以无法得知该批次绿之泉饮用山泉水生产数量。 3.涉案产品销售使用及货值金额情况:通过查询该企业的产品销售交付记录台账得知,该产品销售价格为2元/桶,共销售了437桶(7月17日向南门转盘销售了30桶,向唯有e家销售了50桶,向杉林菜场销售了50桶,向羊场坝销售了30桶;7月18日向殡仪馆销售了60桶,向特警大队销售了50桶,向红旗小区销售了70桶,向南门销售了30桶,向马场销售了60桶,抽检单位购样7桶),召回6桶,留样1桶。因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本次抽样基数为100桶,故货值金额计算方式应为100×2,货值金额为200元人民币。 4.违法所得情况:该批次绿之泉饮用山泉水经当事人计算成本价是1.8元/桶,每桶水利润是0.2元/桶,共销售了437桶(含我局委托抽检时购样),马场召回6桶,共计销售431桶,违法所得计算方式应为431×0.2,违法所得为86.2元人民币。 5.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当事人于2023年8月17日请贵州水之蓝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MA6DJJ3W6K)桶装水生产设备技术工程师曾繁华对该公司水源、生产设备设施、生产环境、生产过程、消毒设施设备、消毒原材料二氧化氯和回收周转桶清洗消毒过程开展排查。排查结果为回收循环使用水桶清洗消毒时间不够,该公司也立即对回收循环使用水桶清洗消毒过程进行整改。并对涉案发布召回公告,共召回了6桶,进行了倾倒处理。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贵州真山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抽检铜绿假单胞菌超标问题排查及整改措施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6年修订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第八条规定:《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卫生部制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6年制定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之《病原微生物名录》,铜绿假单胞菌属于第三类病原微生物,即铜绿假单胞菌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1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