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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进士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甲海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MA29432J7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瑞安市曹村镇曹南村进士馆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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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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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3﹞89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5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浙江省瑞安市曹村镇曹南村进士馆一楼的瑞安市进士餐饮有限公司实施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经营场所的厨房内发现一罐甜面酱,生产日期为2022.02,保质期12个月;一盒冰港牌内酯豆腐,生产日期为2023.05.02,上市日期为2023.05.03,保质期5℃~25℃为5天,25℃以上为3天。在该公司经营场所的仓库内发现10袋李记鱼酸菜,生产日期为2022.04.10,保质期为12个月;一罐黑胡椒汁调味料,生产日期为2020.12.31,保质期12个月;3袋响铃卷(其中一袋已拆封),生产日期为2022.02.11,保质期12个月;6瓶咸亨牌南乳汁,生产日期为2021.11.05,保质期18个月。截止至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遂拍照取证并依法扣押上述食品。检查现场全程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陪同,并对相关文书签字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当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在仓库发现的李记鱼酸菜、黑胡椒汁调味料、咸亨牌南乳汁、响铃卷为前法人代表陈某某经营时购入。李记鱼酸菜、响铃卷为该公司餐饮服务菜品的原材料。黑胡椒汁调味料、咸亨牌南乳汁用于餐饮服务时菜品调味。林某某于2023年4月底担任法人代表后对上述食品进行统计清理,因未设置专区而放置于仓库内准备统一销毁,至2023年5月10日被本局查获,未将上述食品用作餐饮服务销售给顾客。另查明,在厨房发现的冰港牌内酯豆腐为林某某于2023年5月4日从安阳望江菜市场的瑞安市某某豆制品经营部购入使用,共购入3盒,价格为1.3元/盒,至2023年5月10日被我局查获,保质期内员工餐已使用2盒,另1盒未拆封被本局扣押,未用作餐饮服务销售给顾客。在厨房发现的甜面酱为前法人代表陈某某经营时于2022年7月9日从瑞安市某某调味品经营部购入,用于餐饮服务时菜品的调味,进货价格为5元/瓶,共购入1瓶,过期后使用情况不明。上述超过保质期被扣押的甜面酱及冰港牌内酯豆腐合计货值总额为6.3元。因当事人对上述过期食品的经营没有建立账册和制作凭证,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过期食品扣押期限届满,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返还当事人后,当事人已销毁并已完成整改。<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甜面酱、冰港牌内酯豆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款15000元。二、当事人未及时清理仓库中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仓库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三、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以上共计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甜面酱、冰港牌内酯豆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款15000元。二、当事人未及时清理仓库中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仓库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三、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以上共计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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