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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新厂镇不眠夜夜宵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牟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E3G1T0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新厂镇光明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3〕549号
经查,2023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熊周俊、徐建平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石首市新厂镇光明路的石首市新厂镇不眠夜夜宵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工作人员黄陈中正在进行直接入口食品千张烧烤前的准备工作,现场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工作人员的健康证且在有效期的证明文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工作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责改[2023]9-10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1月9日前改正及《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市监当罚[2023]9-6号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现场拍摄图片2张。2023年11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回访检查,发现该工作人员黄陈中仍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及《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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