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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紫文包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张霞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313663227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塔头村9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5﹞68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6日从淘宝平台找到含“MICKEY”“迪士尼米奇米妮”图形标识的图片,自行制作成名为“原创米奇米妮卡通信封信纸套装学生书写日记可爱简约表白情书信笺”商品链接,在拼多多商家平台上进行商品图片展示投放,商品id:72813286xxxx,商品销售单价9.8元/件,生产成本4.5元/件。2025年4月6日至5月22日当事人通过拼多多网店平台承接并制作含上述图形标识的产品,共计成功交易56笔订单,销售商品161件,经调取网店后台端口销售数据,销售商品交易商家实收金额1451.32元,故本案违法经营额共计1451.32元,违法所得726.82元(实收金额-销售商品数量*生产成本单价)。当事人在2025年5月2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于当日在拼多多网店平台下架含上述图形商识的产品广告链接,并对相关制作图形样式用具进行销毁,未存留使用。<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制作并销售含“MICKEY”“迪士尼米奇米妮”图形商标信封的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制造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温州市紫文包装有限公司违法所得726.82元。二、处以罚款10000元整,共计10726.82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制作并销售含“MICKEY”“迪士尼米奇米妮”图形商标信封的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制造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温州市紫文包装有限公司违法所得726.82元。二、处以罚款10000元整,共计10726.82元上缴财政。
10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