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亿昌箱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文香芬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26MA28EK5R1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白马镇乐门大道18号(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3
(2025)浙0726民初70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华市渝诚五金有限公司
浦江县亿昌箱包有限公司
浦江县人民法院
2
2025-11-12
(2025)浙0726民初70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华市渝诚五金有限公司
浦江县亿昌箱包有限公司
浦江县人民法院
3
2025-07-24
(2025)浙0726民初48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县浦顺拉链有限公司
浦江县亿昌箱包有限公司
浦江县人民法院
4
2025-06-23
(2025)浙0782民初21904号
加工合同纠纷
义乌市亿杰工艺品有限公司
浦江县亿昌箱包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5
2025-05-23
(2025)浙0726民初22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县浦顺拉链有限公司
浦江县亿昌箱包有限公司
浦江县人民法院
6
2025-05-12
(2025)浙0782民初174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义乌市连丰织带商行
浦江县亿昌箱包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7
2025-04-25
(2025)浙0782民初117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义乌市华坤皮革有限公司
浦江县亿昌箱包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8
2023-02-28
(2023)浙07民终53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刘**,浦江县亿昌箱包有限公司
浦江新浙添针织有限公司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2-12-07
(2022)浙0726民初372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浦江新浙添针织有限公司
浦江县亿昌箱包有限公司,刘**
浦江县人民法院
10
2022-12-05
(2022)浙0726民初372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浦江新浙添针织有限公司
浦江县亿昌箱包有限公司,刘**
浦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23
2018-12-05
(2018)浙0726民初5032号
劳动争议
张**与浦江县亿昌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431.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7-23
2018-12-05
(2018)浙0726民初5038号
劳动争议
陈**与浦江县亿昌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953.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6-28
2020-06-18
(2019)浙0726民初57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马**与浦江县亿昌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5-24
2018-11-30
(2018)浙0726民初4997号
劳动争议
王**与浦江县亿昌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762.55元
民事案件
5
2019-05-24
2018-11-30
(2018)浙0726民初5027号
劳动争议
陈**与浦江县亿昌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751.24元
民事案件
6
2019-05-23
2018-12-10
(2018)浙0726民初5036号
劳动争议
张**与浦江县亿昌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68.13元
民事案件
7
2019-05-23
2018-12-10
(2018)浙0726民初5023号
劳动争议
张**与浦江县亿昌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756.12元
民事案件
8
2019-05-23
2018-12-10
(2018)浙0726民初5028号
劳动争议
李**与浦江县亿昌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844.14元
民事案件
9
2019-01-10
2018-10-12
(2018)浙0726民初4840号
劳动争议
杨**、浦江县亿昌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877.10元
民事案件
10
2019-01-10
2018-09-13
(2018)浙0726民初4837号
劳动争议
杨*、浦江县亿昌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844.1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人社罚决字﹝2024﹞第000152号
当事人浦江县亿昌箱包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实施了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52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0-3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4-3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