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时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国华 | 注册资本:20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26668330560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浦江县白马镇清塘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综执罚决字〔2025〕第002470号
2010年5月开始,当事人浦江县时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堆放公司的红岩土原材料,擅自雇佣挖机对浙江省浦江县白马镇清塘村0001林班(00540号小班)地块平整,破坏掉原有的植被、林地条件,其行为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了林地用途。根据浦江县林信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浦林鉴2025-15号)显示,当事人浦江县时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白马镇清塘村0001林班(00540号小班)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为4580平方米,林地权属为白马镇清塘村所有,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72211.08元。根据白马镇关于浦江县时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整改情况报告,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补种树苗,已完成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参照《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01条,违法行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轻阶次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罚款,共计人民币柒万贰仟贰佰壹拾壹元捌分整(¥72211.08)。
72211.08元
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