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家家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路庭深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600MA5L51QW21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5号荣和悦澜山16号楼17号楼18号楼商业裙楼一层105号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3
(2025)桂0103民初1545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李**
路**,何**,韦**,广西家家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
2024-09-19
(2024)桂0103民初591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廖**
广西家家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路**,南宁市荣和凤岭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双润生鲜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3
2024-09-19
(2024)桂0103民初591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涂**
南宁市荣和凤岭投资有限公司,路**,广西家家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广西双润生鲜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4
2024-09-19
(2024)桂0103民初591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苏**
南宁市荣和凤岭投资有限公司,路**,广西家家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广西双润生鲜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5
2024-09-19
(2024)桂0103民初591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潘**
何**,广西家家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路**,广西双润生鲜有限公司,南宁市荣和凤岭投资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6
2024-07-11
(2023)桂0103民初2735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黄**
广西家家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7
2024-07-08
(2023)桂0103民初28387号
租赁合同纠纷
黄**
广西家家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8
2024-07-03
(2023)桂0103民初2769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龚**
彭*,路**,广西家家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韦**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9
2024-07-03
(2023)桂0103民初2769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龚**
彭*,路**,广西家家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韦**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10
2024-07-03
(2023)桂0103民初25747号
租赁合同纠纷
王**
广西双润生鲜有限公司,广西双润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家家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22
(2024)桂0103民初2394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周**
广西家家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
2025-09-12
(2025)桂01民终362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华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家家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4-30
(2024)桂01民终13373号
租赁合同纠纷
王**
广西双润生鲜有限公司;广西家家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明良
裁判文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10-14
(2023)桂0103民初25747号
租赁合同纠纷
王**
何明良;广西双润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5
2024-07-25
(2024)桂0103民初591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涂**
何明良;广西双润生鲜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6
2024-07-25
(2024)桂0103民初591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苏**
何明良;广西双润生鲜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7
2024-07-25
(2024)桂0103民初591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廖**
何明良;广西双润生鲜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8
2024-07-25
(2024)桂0103民初591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潘**
何明良;广西双润生鲜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9
2024-06-03
(2023)桂0103民初885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庞**
夏**,广西家家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10
2024-05-29
(2023)桂0103民初25196号
租赁合同纠纷
陆**
何明良;广西家家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青市监处字〔2022〕674号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市场名称、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者进场经营,由市场开办者从事经营服务管理,进行集中、公开交易商品的现货市场。根据《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农贸市场分为: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无法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以设置生鲜超市、社区菜市(店)进行补充,以及临时设置的农贸市场,其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方可设立。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的相关审批手续,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后,方可组织验收、交付使用。
当事人建设的长虹菜市符合商品交易市场的定义,发布招租广告使用“指定规划农贸生鲜”等用语进行宣传,极易使广告受众误认为已经取得设立、建设审批及核实验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规制的虚假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4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