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金龙物业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均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2426MA14U6CJ4F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延边州安图县明月镇东环路222-7-84号教育局住宅楼2号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30
2020-06-24
(2020)吉2426民初86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与吉林省金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延边金龙物业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减处〔2026〕2号
经查明,延边金龙物业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安图人和丽湾小区)制定的物业费收费标准,并按照该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11月20日开始执行。该公司物业费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0.8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1.5元/月/平方米。文件《关于规范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发改字〔2021〕126号要求,有电梯住宅收费最高不得超过1.45元/月/平方米,该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经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该公司高层住宅物业费收费自2022年7月开始按照1.5元/月/平方米收取,未执行政府指导价。该公司于2025年6月29日在人和丽湾居民群发布物业退费通知,截止2025年10月11日已全部退还。因该公司收取物业费时按照购房合同面积收取,后期退还时按照实测面积退还,且实测面积大多数大于购房合同面积,又因该公司于2025年1月1日起将高层住宅物业费收取标准改正为1.1元/月/平方米,退还收取物业费时将2025年部分预交的超标准收取的物业费一并退还,所以导致该公司实际退款金额大于多收取物业费金额。经计算,该公司多收取物业费97户,共计金额为8936.51元,实际退款金额为10935.1元。
2025年6月17日,我局价竞科执法人员依据《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图县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物业领域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办明电[2025]8号文件要求,到延边金龙物业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开展物业费收费监督检查。
经查明,延边金龙物业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制定的物业费收费标准未执行政府指导价。
当事人未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够主动退款通知退还多收取的物业费,经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结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项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的综合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做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请审批。
15000.00元
安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