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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爱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桥平注册资本:59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3MA2JGLLU1T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高桥街道(开发区)迎宾大道3636号1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30
(2025)浙0483民初79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桐乡市爱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李**
桐乡市人民法院
2
2025-06-17
(2025)浙0483民初79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桐乡市爱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森辉新材料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3
2023-12-22
(2023)浙0483民诉前调16392号
劳动争议
桐乡市爱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刘**
桐乡市人民法院
4
2023-08-02
(2023)浙0411民初27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桐乡市爱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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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銆佸浠ョ綒娆句汉姘戝竵闄嗕粺鍏冩暣锛埪?6,000.00)
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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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1
2
桐乡应急罚决﹝2023﹞第000206号
当事人桐乡市爱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在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高桥大道1500号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6000.00元
桐乡市应急管理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