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从江县全金电子商务商行(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克卫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3MADNF619XG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从江县贯洞镇美娥社区14栋4单元6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从市监处罚[2024]12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7日通过“阿里巴巴”APP从广州雅诗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111.2元的价格购入涉案化妆品50盒用于自己拼多多店铺经营。同时,当事人在购入该款化妆品前使用“阿里巴巴”APP的代发功能,从广州雅诗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单并代发涉案化妆品。至案发时(2024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铺内发现有涉案化妆品29盒,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开展涉案化妆品的备案情况查验证明材料。经核查,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并保存查验的相关凭证。涉案化妆品共销售涉案化妆品30盒,其中销售价格为7.61元每盒14盒,销售价格为8.77元每盒12盒,销售价格为8.9元每盒1盒,销售价格为6.19元每盒3盒。 为核实涉案化妆品成分信息是否按照配方含量降序列出,我局制发协助调查函(从市监协查〔2024〕01号)到化妆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涉案化妆品注册备案情况。2024年7月29日,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复函《佛山市南海区里水人民政府关于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可莱恩从市监线协查〔2024〕01号的复函”的复函》(南(里)综执(市监)执法复函字〔2024〕33号),回复称“我府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留样间发现协查函中所指的产品“MAIGOOLE双眼皮定型霜”,经现场核实,该款产品成分排序与备案中的成分排序不一致,情况属实”。 本案案值:14盒×7.61元/盒+12盒×8.77元/盒+1盒×8.9元/盒+3盒×6.19元/盒=239.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如下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所以本案无违法所得。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化妆品注册备案情况的证明材料等事实; 2.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并保存查验的相关凭证和经营涉案化妆品成分内容与备案不一致等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经营者身份等情况; 4.当事人经营者生活困难证明文件1份,证明经营者生活存在困难等情况; 5.当事人拼多多店铺信息和商家后台截图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拼多多店铺相关信息; 6.当事人在“阿里巴巴”APP购入涉案化妆品订单截图及供货商在“阿里巴巴”APP上公示的证照信息截图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入涉案化妆品的时间、数量、价格以及供货商基本信息; 7.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复函及附件打印件1份,证明涉案商品成分排序于备案中的成分排序不一致; 8.当事人拼多多商家后台订单查询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涉案化妆品经营时间、数量、价格等经营情况 9.投诉举报信及附件复印件1份,证明于某投诉举报情况以及案件来源。 以上证据均由询问人与被询问人、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属实。
罚款0.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元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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