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福厨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林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3MADYHQ1W3D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工业园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6〕15号
2025年9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对神话福厨旗舰店销售的商用炒菜灶进行抽样检测,产品名称:商用炒菜灶,规格型号:SZCY9-T9,生产日期:2025年6月21日,2025年10月22日,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和国家燃气用具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佛山)检验,“热负荷准确度”项目不符合GB 35848-2024《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要求,依据《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No:R25-GT09130。2025年12月5日,我局收到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R25-GT09130)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样品核查单》(编号2025J196),我单位对九江福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核查。
根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R25-GT09130)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样品核查单(编号2025J196),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9日对九江福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并对九江福厨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R25-GT09130),现场核查情况如下:1、现场三名工人正在进行灶具的安装、组装,另有大量的原材料:阀嘴、火头、炉壳、盖板、组装工具电动螺丝刀两把,盖板上的铭牌标注为:产品名称:商用炒菜灶,产品型号:SZGT12-N15,货号:台式8寸T15,热负荷:12KW,点火方式:压电方式,适用燃气种类:天然气(12T),额定燃气压力:2.0KPa,安全装置:热电偶熄火保护,生产日期:2025年11月14日,使用年限:2年(自售出之日起),执行标准:GB35848-2024,生产企业:临沂华厨厨具有限公司,有“3C”标志;2、在该公司生产车间发现有用标识为临沂华厨厨具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35848-2024,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马厂湖镇后桃园村126号,电话400-8875-670的纸箱包装好的商用炒菜灶,①产品名称:商用炒菜灶,型号:SZCY14-T12,数量:184台;②产品名称:商用炒菜灶,型号:SZCT12-T9,数量:33台;③产品名称:商用炒菜灶,型号:SZCY9-T9,数量:80台;④产品名称:商用炒菜灶,型号:SZCY12-T12,数量:239台;⑤产品名称:商用炒菜灶,型号:SPTY5.1-QDJY,数量:239台;⑥产品名称:商用炒菜灶,型号:SZCY14-T15,数量:45台。3、在该公司生产车间发现有标识为临沂华厨厨具有限公司的包装箱1800个、配件:吸嘴523个、火头1648个,盖板2894个、炉壳1030个,旋钮1618个、使用说明书9000张。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不同规格型号的成品商用炒菜灶、包装箱及组装商用炒菜灶的配件进行了扣押。我局于2025年12月9日,决定立案调查。
2025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九江福厨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林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此检验报告(编号:No:R25-GT09130)无异议,不申请复检。2025年12月11日,我局对从九江福厨科技有限公司扣押的6种不同规格型号的成品商用炒菜灶共计820台,随机抽取了6个不同规格型号的样品进行检验,2025年12月31日,经鉴衡国质(广东)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检验,规格型号为SZCY14-T12、SZCT12-T9、SZCY9-T9、SPTY5.1-QDJY、SZCY14-T15的商用炒菜灶,所检项目符合标准GB 35848-2024《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要求,2026年1月5日,经鉴衡国质(广东)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检验,规格型号为SZCY12-T12的商用炒菜灶,所检项目符合标准GB 35848-2024《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要求,详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25-WT0162、G25-WT0163、G25-WT0164、G25-WT0165、G25-WT0166、G25-WT0167)。我局于2026年1月7日收到由鉴衡国质(广东)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邮寄过来的检验报告,至2026年1月7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明,该批抽检不合格的商用炒菜灶,规格型号:SZCY9-T9,生产日期:2025年6月21日,是冒用临沂华厨厨具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及认证标志在网上进行销售的,且未进行“3C”认证,共计15台,成本价:158元/台,销售价:178元/台,已全部销售完毕,且无法追回,成本总金额为2370元,销售总金额为2670元,获利300元。
另组装零配件是当事人从临沂华厨厨具有限公司购进的,然后通过找人仿造临沂华厨厨具有限公司的各种型号产品铭牌、使用说明和产品包装箱及“3C”认证标志,在临沂华厨厨具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进行组装生产,且在没有进行“3C”认证的情况下
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冒用他人认证标志,生产销售不合格及未经“3C”强制认证的商用炒菜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货值金额1.6倍罚款4272元。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没合计4572元。
另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冒用他人认证标志,生产销售未经“3C”强制认证的商用炒菜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货值金额0.4倍罚款71564.8元。2、没收违法所得10686元,罚没合计82250.8元。3、对扣押的820台商用炒菜灶予以没收。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75836.8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986元,罚没合计86822.8元。
3、对扣押的820台商用炒菜灶予以没收。
75836.80元
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