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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朝阳糕点食品加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小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2MA0NPYX072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镇朝霞路河套大市场食品加工园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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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磴市监处罚[2023]30号
2023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磴口县朝阳糕点食品加工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作坊操作间北墙“添加剂柜”内发现发现“威顿烘焙食品专用粉”共6袋,其中1袋封口为打开状态,生产日期:2022年3月8日,保质期:1年,已超过使用效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履行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对过期食品报经大队领导批准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下达文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编号:磴市监强措字[2023]21号)1份、《扣押物品清单》(编号:第21号)1份,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磴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磴口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现场签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我局于同日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过期食品原料;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过期食品原料;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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