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城北老乡商行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白莎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827MA0L6QMC84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新城镇宏星苑楼下公园路1层8-10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垣市监处罚[2023]57号
经查,当事人称,2023年1月,一男子主动上门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汾酒”,比市场价格低。当事人为贪图便宜,从对方处购进了上述白酒,并支付了现金,无相关资质及购进票据,当事人未保存对方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当事人共购进了老白汾酒(10)45度57盒,购进价120元/盒,售价125元/盒;封坛汾酒(15)42度18盒,购进价145元/盒,售价150元/盒;老白汾酒(10)53度24盒,购进价120元/盒,售价125元/盒;巴拿马汾酒(20)42度12盒,购进价290元/盒,售价300元/盒,上述白酒未出售,无违法所得。根据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公司运城区域总代理运城市郝佳商贸有限公司及垣曲县汾酒经销商垣曲县新城黄河食品城出具的价格说明,取其中间价格,经计算,当事人经营的涉嫌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经营额共计1896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一组,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数量和事实;
2.2023年6月27日,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打假稽查员出具的《鉴定证明》(杏酒鉴字〔2023〕A0007602)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汾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事实;
3.2023年6月27日,樊光忠、郭宏伟出具的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证书复印件一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二人为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稽查员身份;
4.2023年6月27日,我局出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扣押情况;
5.2023年7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2023年7月25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汾酒的来源、价格、数量等情况,及当事人未查验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的事实;
7.2023年6月28日,根据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公司运城区域总代理运城市郝佳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说明一份;2023年7月11日,垣曲县汾酒经销商垣曲县新城黄河食品城出具的价格说明一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取其中间价格,经计算,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嫌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货值金额共计18963元。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
罚款0.6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6000.00元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