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朱永红蔬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亚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124MA4M3DFCX8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历经铺街道金南社区韶山路88号大恒市场A栋1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4〕808号
经查明:2023年10月间(具体时间当事人无证据证实),当事人从长沙红星大市场一蔬菜摊位,以红尖椒8元/kg、尖青椒4.8元/kg的价格,购进红尖椒10kg、尖青椒10kg(具体数量当事人无证据证实),后以红尖椒9.6元/kg、尖青椒6.4元/kg向宁乡华峰酒店有限公司和进店顾客销售上述红尖椒10kg、尖青椒10kg。2023年12月28日,当事人从长沙红星大市场一蔬菜摊位,以12元/kg的价格购进小米椒10件(共100kg),以15元/kg的价格,向宁乡市双凫铺盛世百货商行和进店顾客销售上述小米椒10件(共100kg)。2023年12月28日,当事人从长沙红星大市场一蔬菜摊位,以红米椒12元/kg、洗姜20元/kg的价格,购进红米椒10件(共100kg)、洗姜5件(共50kg)(具体数量当事人无证据证实),后以红米椒8元/kg、洗姜10.4元/kg向宁乡知镇生鲜超市和进店顾客销售上述红米椒10件(共100kg)、洗姜5件(共50kg)。2024年9月18日,当事人从长沙县黄兴镇伍星七农产品经营部,以50元/件,(1.67元/斤)的价格购进土豆6件(共180斤,30斤/件),在2024年9月18日至20日,以60元/件(2.0元/斤)的价格销售给进店来采购的顾客4件(120斤),于9月21日,将剩余的60.6斤产品打包成一件,以81.8元/件(1.35元/斤)的价格特价处理销售给宁乡市栀镇百货商行。上述产品销售总额3701.8元,共获利773.8元。
又查明:2023年10月27日,当事人销往宁乡华峰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红尖椒、尖青椒,经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红尖椒中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2726-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尖青椒中噻虫胺、呋虫胺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以上两个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28日,当事人销往宁乡市双凫铺盛世百货商行的小米椒,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抽样检测,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28日,当事人销往宁乡知镇生鲜超市的红米椒和洗姜,经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测,两个产品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9月21日,当事人销售给宁乡市栀镇百货商行的土豆,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被抽检单位所出具的其营业执照和销售凭证均认可,对检查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红尖椒、尖青椒、小米椒、红米椒和洗姜时,均未履行进货查验,未查验并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也无进货票据。当事人在采购上述土豆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保留采购记录。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整改,立即启动召回机制,在店内外张贴《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至召回之日止,未召回不合格产品,也无消费者反应食用后有不良反应。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73.8元;
2.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合计10773.8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