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德坤电动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德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81MA171YCW1R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永茂乡二段村(张显军家)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洮市监处罚〔2025〕081号
当事人承认在责令改正期间销售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仍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无违法所得。
2025年3月24日,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洮南市德坤电动车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3月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并未改正其违法行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节适用价格监管、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327项的一般违法程度“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元以上至 3000 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4
2
洮市监处罚〔2024〕230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5日订购了3辆大安罗纳多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进货价格为4299元/辆,销售价为4500元/辆,涉案车辆货值金额为12897元,供货商为宽城区美汇电动车经销处,有进货票据等材料。当事人承认私下改装并销售实际产品型号与车辆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产品,截止案发无违法所得。
2024年8月15日,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瓦房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洮南市德坤电动车行在售的大安罗纳多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天津大安电动车有限公司,车辆制造日期:2024年6月12日,车辆识别代号:LPWMF2A08RA166484,CCC证书编号:2023011102573176;生产企业:天津大安电动车有限公司,车辆制造日期:2024年6月25日,车辆识别代号:LPWMF2A01RA175088,CCC证书编号:2023011102573176;生产企业:天津大安电动车有限公司,车辆制造日期:2024年6月25日,车辆识别代号:LPWMF2A04RA175084,CCC证书编号:2023011102573176。)共3辆,车辆一致性证书上显示前轮胎规格型号为3.75-12 66J 6PR,实际上安装的前轮胎规格型号为4.00-12 72J 8PR,实际安装与车辆一致性证书不一致。检查中,经营者张德坤现场陪同,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5日订购了3辆大安罗纳多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进货价格为4299元/辆,销售价为4500元/辆,涉案车辆货值金额为12897元,供货商为宽城区美汇电动车经销处,有进货票据等材料。当事人承认私下改装并销售实际产品型号与车辆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产品,截止案发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产品型号与车辆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217较轻情形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较轻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4
3
洮市监行罚字〔2023〕197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电动车的行为。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