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财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伟强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6MA53TX6U07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细滘社区容桂大道南13号首层之九、二层之九至十(住所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佛顺容市监行罚罚字﹝2024﹞52号
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而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本办事处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幅度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罚款600元
600.00元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2024-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