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联盛纸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骆柯臻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3566059941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永昌镇昌岭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07
(2024)浙0111民诉前调5668号
合同纠纷
杭州富阳联盛纸制品有限公司
富士新能源(南通)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富永昌罚决字﹝2024﹞第000004号
当事人杭州富阳联盛纸制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xx镇xx村实施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1,其他、2,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1,限当事人于6个月内恢复涉案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叁仟零壹拾肆元伍角玖分整(¥3014.59);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并于涉案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行政处罚履行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并于6个月内恢复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如下行政处罚:1、限当事人于六个月内恢复涉案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对当事人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零壹拾肆元伍角玖分整(¥3014.59)
3014.59元
杭州市富阳区永昌镇人民政府
2024-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