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口福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斌霞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4720002741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新昌县儒岙镇国道北路4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3-12
2018-12-06
(2018)沪0101民初161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市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625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3-12
2018-10-25
(2018)沪02民辖终9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3﹞26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16日生产高粱饼181斤,其中1斤用于自检,另外的180斤包装成30箱(规格:6斤/箱;保质期270天;生产许可证:SC124*****2400825;执行标准:GB7099)。当事人将上述30箱(180斤)高粱饼以每斤12元/斤的价格销售给南京市江宁区康乐果品食杂经营部。2023年6月16日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椒县某超市依法对上述批次高粱饼进行了抽检。根据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ZQJY-2023-W0615361的检测报告,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高粱饼经抽样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mg/g,标准指标≤5,实测值为5.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高粱饼。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1日受理了当事人的复检申请,并指定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为复检机构,2023年8月4出具了编号为NZJ(2023)SP01-19688Z的检验检测报告,样品经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mg/g,标准指标≤5,实测值为6.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高粱饼共180斤,成本为11.00元/斤,售价为12.00元/斤。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160.00元,违法所得为180.00元。另查明:当事人购入食品原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51000.00元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