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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蚝想吃小酒屋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司利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1MA157JG05J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临河街3157号临河风景37栋110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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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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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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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经处罚〔2023〕33号
当事人售卖给投诉人超过保质期的12瓶华丹啤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经查, 2023年7月1日晚投诉人柴佳威等六人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蚝想吃小酒屋就餐时,点了33瓶华丹啤酒(结账时退了4瓶),发现其中有12瓶华丹啤酒已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10日,保质期为180天,啤酒单价为8元/瓶,共计金额96元。进购成本是5元/瓶,货值金额为36元。本局认为,当事人售卖给投诉人超过保质期的12瓶华丹啤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检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之受3年的新冠疫情冲击,实体经济经营困难重重,本着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执法结果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第十条“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以及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减轻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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