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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亿星宾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登吉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5579932391Y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北市监处罚〔2025〕85号
2025年10月13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信,称其在艺龙瑞云酒店居住时,商家提供的洗手液超过保质期。2025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城北区朝阳东路2号的西宁亿星宾馆有限公司(门头艺龙瑞云酒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随机检查3间客房,8219号房洗手台发现黑色瓶装“品名泡沫液体皂”1瓶,瓶上写有限制使用日期为2024年6月5日。 经查,当事人2022年9月开始从同驿购信息科技(海南)有限公司苏州第二分公司以每瓶7.78元的价格购进48瓶黑色瓶装泡沫液体皂STX洗沐用品洗手液360ml”。2023年14日开始从七一路兴宝酒店用品商行以每瓶20元的价格购进4瓶500ml“优品”牌洗手液,共80元。当事人称,购买的黑色瓶装泡沫液体皂STX洗沐用品用完以后就在瓶中加入“优品”牌洗手液,期间也会再购买STX洗沐用品。因该洗手液为放在客房供客人使用,未单独收费,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现场的基本情况,使其于以后的询问笔录前后呼应,逐步形成证据链; 2.2025年10月17日,询问笔录1份,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等基本情况; 3.2025年10月17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STX洗沐用品 洗手液360ml”电子发票与购买订单各1张,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26日从同驿购信息科技(海南)有限公司苏州第二分公司购进48瓶“STX洗沐用品 洗手液360ml”; 4.2025年10月17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优品”牌洗手液检验报告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洗手液为合格产品。 5.法定代表人马登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 7.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李吉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构成在商品中掺杂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在商品中掺杂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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