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欣康大药房二电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碧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3MA386GLJ5G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金鸡坡街道滨江东路45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市监处罚〔2026〕77号
经调查,藿香正气胶囊(批号:20230202),当事人于于2024年5月27日从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购入20盒,单价1.34元/盒,计26.8元,抽检用去17盒(9.9元/盒),当事人免费向九江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提供样品,未收取费用。
当事人于2025年8月13日销售1盒,计9.9元,9月12日销售2盒,计21.8元,合计31.7元。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6日向消费者黄**退款9.9元,提供退款凭证一张。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
本案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21.8元。
当事人购进藿香正气胶囊,提供了购进清单、购进发票、成品检验报告单、供应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进货查验记录等资料,当事人采购藿香正气胶囊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当事人药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当事人养护、销售有真实完整的记录。符合《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情节轻微,货值金额小,违法所得少,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的免责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1.8元。
0.00元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