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鸿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强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801MAC0BCNAXC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工业园区万景大道16号居然之家A馆50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8
(2025)云0103民初3280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
贺**,云南鸿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陈*,云南鸿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人社监罚决字﹝2025﹞34号
云南鸿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接的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景茂西双誉景项目在接受调查询问期间未严格按照要求提供资料,我局于2025年6月3日给你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景人社监令决字〔2025〕102号),你公司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材料提交至我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景人社监罚决字〔2025〕34号云南鸿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你公司承接的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景茂西双誉景项目在接受调查询问期间未严格按照要求提供资料,我局于2025年6月3日给你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景人社监令决字〔2025〕102号),你公司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材料提交至我局。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8000元(大写:壹万捌千元)。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或到银行(或网银)办理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该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景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察员:魏玲执法证号:24-Z11160监察员:任世情执法证号:24-Z11123联系地址: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清泉路32号联系电话:0691—2140477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7月11日
18000.00元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