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卫东 | 注册资本:4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0998334X1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杜康镇康家卫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7
(2025)陕0117民初2183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鄢**
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林**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2
2025-05-12
(2025)陕0527民初734号
劳动争议
秦**
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白水县人民法院
3
2024-06-11
(2024)陕0527民初1167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刘*
白水县人民法院
4
2024-04-16
(2024)苏09民终16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海铁煤炭运输有限公司
周**,江苏盐城港供应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12-05
(2023)苏0904民初39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盐城港供应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周**,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海铁煤炭运输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6
2023-10-26
(2023)苏0904民初39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盐城港供应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周**,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海铁煤炭运输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7
2023-08-24
(2023)苏0904民初39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盐城港供应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周**,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海铁煤炭运输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8
2023-08-10
(2023)苏0904民初39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盐城港供应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周**,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海铁煤炭运输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9
2023-07-27
(2023)苏0904民初39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盐城港供应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周**,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海铁煤炭运输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10
2021-04-15
(2021)晋05民终639号
合同纠纷
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国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山西国昱工贸有限公司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09
(2025)陕0117民初2183号
租赁合同纠纷
鄢**
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2
2025-09-15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鄢**
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9-23
2025-06-25
(2025)陕0527民初734号
劳动争议
秦**与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49453.75元
民事案件
2
2025-07-01
2025-04-17
(2024)陕0581执1838号
合同纠纷
西安重装韩城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12-09
2024-12-02
(2024)陕0527执616号
借款合同纠纷
王**与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4-12-02
2024-11-20
(2024)陕0527执1132号
劳动争议
邓**与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3-11-09
2023-07-17
(2023)陕0527民初134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陈洪亮、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10-25
2023-07-17
(2023)陕0527民初1139号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陈洪亮、陕西省白水县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12-30
2021-10-25
(2021)陕0581民初2127号
合同纠纷
张**、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5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1-11-11
2021-09-03
(2021)陕0527执725号
行政非诉执行
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等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1-11-11
2021-09-18
(2021)陕0527执158号
保险纠纷
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居金海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1-11-11
2021-06-10
(2021)陕0527执4号
其他案由
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陕煤四罚﹝2025﹞2032-1号
1.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远程监察发现,矿井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隐患排查信息指标项”内填写的2023、2024年度隐患排查数分别为390、593,整改数分别为310、540,年度排查出的隐患尚未整改完成,实际已整改完成;“自查自改报告信息”内上传的2025年上半年自查自改报告实际为《白水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同意龙泉煤矿隐患整改的通知》;“采煤工作面信息”内填写的5105采煤工作面采高为3.15m,实际为2.3m。矿井在陕西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内填报的总工程师为杨俊明,实际为杜齐飞。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2.主斜井井口以下500m范围内、东回风巷临时配电点外50m范围内积尘厚度约5mm,未及时清除。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3.2024年1月份至今矿井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未核定矿井生产能力。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九条;4.51采区东运输巷41#至42#皮带架处顶板破碎形成网兜,未加强支护。《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5.52采区运输斜巷末端风墙底部封闭不严,巷道积水可通过墙底缝隙流入墙内。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6.副立井提升机机械制动装置盘形闸的闸瓦与闸盘之间的间隙约10mm,超过2mm。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7.主斜井里程300m处地托辊被煤泥卡阻,难以转动,托辊表面磨损出现明显槽沟。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项;8.5105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距上隅角10-20m段回采煤体侧、运输顺槽距下隅角5-15m段非回采煤体侧巷道最小高度约1.6m。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9.东运输巷与东回风巷之间的临时配电点处2道正向风门使用的联锁装置无法起到联锁作用;回风斜井安全出口处未安设反向风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四条。
1.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2.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3.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4.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5.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6.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7.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8.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9.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
33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11-02
2
陕煤安监四罚﹝2025﹞2008号
1.行人大巷与胶带巷连接处密闭墙漏风,且无密闭墙管理牌板。违反《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7.5;《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7.3;2.行人大巷多处浆皮开裂冒落;51采区变电所喷浆质量不合格;5106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和5106回风联巷多处出现巷道顶板离层、锚网漏矸、支护失效及底鼓等现象,未及时进行修复和加强支护。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3.5106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进风侧控制风流的风门未安装联锁装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四条;4.5106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巷口处风门未安设风门传感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三条
1.对矿井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2.对矿井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3.对矿井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4.对矿井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05-06
3
陕煤安监四罚﹝2024﹞1046-1号
1.行人大巷与胶带巷连接处密闭墙漏风,且无密闭墙管理牌板。违反《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7.5;《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7.3;2.行人大巷多处浆皮开裂冒落;51采区变电所喷浆质量不合格;5106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和5106回风联巷多处出现巷道顶板离层、锚网漏矸、支护失效及底鼓等现象,未及时进行修复和加强支护。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3.5106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进风侧控制风流的风门未安装联锁装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四条;4.5106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巷口处风门未安设风门传感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三条
1.对矿井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2.对矿井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3.对矿井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4.对矿井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05-06
4
陕煤安监四罚﹝2024﹞1059-1号
1.瓦斯检查工王益军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上岗作业;2.矿井未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3.52采区运输斜巷煤尘积尘严重;51采区变电所进线电缆、采区带式输送机机架上,机头处等地点煤尘堆积严重,已覆盖设备、电缆,没有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和清扫、冲洗沉积煤尘;4.52采区回风斜巷主要风门未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和声光报警信号。5103回风联络巷(51采区回风与51运输大巷的风门)设置的风门开关传感器和语音报警装置未与系统连接;5.甲烷检测报警仪配备19台,不能满足每班下井携带需求;6.主斜井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未设置自动报警灭火装置;7.现场检查时,主斜井上运带式输送机制动装置未投用;8.东回风巷无极绳绞车未设置超速、张紧力下降保护;9.副井底变电所2#移动变电站、采区临时配电点2台移动变电站高压侧、低压侧开关脱保护运行;副井底变电所低压二回路有2台馈电开关脱保护运行;10.主、副立井提升机备用钢丝绳未进行性能检验;11.井下流动电钳工王国宝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12.5105综采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安设的发射信号点的装置只有1台;13.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14.5106回风顺槽综掘工作面面综掘机前照明灯和5106运顺顺槽综掘工作面综掘机尾灯遮挡;15.51采区水泵房安装3台水泵,其中一台水泵未安装电机;16.5106回风顺槽综掘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未安装清扫器,使用铁丝固定原木代替;17.5106回风顺槽、运输顺槽综掘工作面应急广播装置距离工作面约150m,不能保证工作面作业人员清晰听见应急指令;18.5105综采工作面16号液压支架显示压力为10Mpa,与作业规程要求不低于24Mpa不符。部分液压支架的压力表指针面朝里不能观察;19.矿井未开展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工作。副井底变电所内编号为1508011号馈电开关的短路整定值1.6倍,与整定卡要求的4倍不一至;20.51采区四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人行侧的防跑偏传感器安装在上下皮带中间;21.煤矿未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1.处贰万元整的罚款(¥20,000.00);2.处贰万元整的罚款(¥20,000.00);3.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贰万元整的罚款(¥20,000.00);4.处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5.处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6.处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7.处贰万元整的罚款(¥20,000.00);8.处贰万元整的罚款(¥20,000.00);9.处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10.处贰万元整的罚款(¥20,000.00);11.处壹万元整的罚款(¥10,000.00);12.处贰万元整的罚款(¥20,000.00);13.处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14.处贰万元整的罚款(¥20,000.00);15.处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16.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整的罚款(¥20,000.00);17.处贰万元整的罚款(¥20,000.00);18.处壹万元整的罚款(¥10,000.00);19.处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20.处贰万元整的罚款(¥20,000.00);21.处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
6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10-31
5
陕(渭南)煤安罚﹝2024﹞118022号、陕(渭南)煤安罚﹝2024﹞118022—1号
2024年8月15日,渭南市应急管理局对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矿井井下至井口信号房、信号房至绞车房无直通电话;2.第四皮带机头转载点配备的灭火器为4KG,应配备6KG灭火器;3.皮带巷三部皮带H架008架处高压电缆盘形缠绕;4.5106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1组压风自救装置无风。
分别1.处二万元的罚款;2.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3.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对机电副矿长付中良处一千元的罚款;4.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46000.00元
渭南市应急管理局
2024-10-08
6
陕(渭南)煤安罚﹝2023﹞118045号、陕(渭南)煤安罚﹝2023﹞118046号
2023年10月18日至19日,渭南市应急管理局、宝鸡市应急管理局、汉中市应急管理局对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采煤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不符合规定(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2.5102综采工作面内、工作面回风、运输巷出口单体液压支柱均未按照该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安设防倒联锁绳。
分别1.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对采煤队队长马洪俭处一千元的罚款;2.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对采煤队队长马洪俭处一千元的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警告。
63000.00元
渭南市应急管理局
2024-01-08
7
陕煤安监四罚﹝2023﹞1036-1号、﹝2023﹞1036-2号、﹝2023﹞1036-3号
兼作人行道的51采区运输联巷130米范围内未安装照明设施;51采区运输联巷架棚区段有30米范围支架间未打设撑杆或者拉杆,个别支架与煤帮之间的空隙未塞紧、背实等
警告,处罚26.9万元
269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3-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