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陈奉良粮油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奉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4J88824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粮油大米三区2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1-18
(2021)鄂01知民初1136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
枣阳市华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陈奉良粮油经营部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3〕190号
-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 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伪造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因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存在关联性,依据《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案件中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违法行为之间有关联性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抽真空塑封机及打码器;没收违法生产的大米183袋(现场发现189袋,抽检用6袋);没收剩余的包装袋246条,没收违法所得4756元; 二、罚款50000元。罚没合计:54756元。
50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10-29
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