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沁源县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崇柱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31MA0MUG1518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沁河镇胜利路城北村委旁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28
(2023)晋0431民初41号
合同纠纷
海南军海海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
沁源县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沁源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沁源市监处罚〔2026〕4号
经查,超市抽检不合格的塑料袋是从河南省蒲淞(河南)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订制的。可提供营业执照、检验报告以及每次的出货票据。该批次是2025年9月30日购进的,共购进了16800个,单价是0.22元,合计3696元,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完,售价是每个0.3元,销售金额共计5040元,获利1344元。
1、没收非法所得1344元 2、罚款2520元
2520.00元
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2
沁源市监处罚﹝2025﹞75号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14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中,沁源县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木瓜存在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沁源县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11月17日收到长治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无异议。经核查,2025年10月8日从长治是潞州区源晟果业店购进木瓜2件,共20斤,售卖收入163.3元,即本案违法所得为163.3元。以上农产品能提供该批次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相关资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最大残留限量的木瓜的违法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163.3元。
0.00元
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3
沁源市监处罚〔2025〕49号
经查,该超市于2025年5月11日在长治县物流园区红宇食用菌菇店采购了生姜,共购进了6斤,索取了供货资质方和进货票据,于2025年5月12日在潞州区源晟果业店购进了龙眼,共购进了1件,1件为20斤,索取了供货资质方和进货票据 。两种食品现均已销售完了,生姜每斤进价为4元,卖价每斤为6.88元,销售额共计41.28元,龙眼进价一件240元,一件为20斤,每斤进价10.9元,售价为每斤16.8元,销售额共计336元,两样食品销售额共计377.28元。 2025年5月13日,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抽检活动中,抽检单位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沁源县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龙眼进行抽检,抽检发现该公司销售的生姜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龙眼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19日,该公司对这两样食品申请了复检,检测单位为四川振兴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复检结果与初检结论一致,判定不合格。当事人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最大残留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377.28元
0.00元
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1
4
沁源市监处罚﹝2025﹞33号
经调查查明,该超市在售的家洁丝卫生纸单元包装上生产日期显示为见合格证,在其大包装上的合格证可见相关有效生产日期;豆制品标签价格存在四舍五入的计价方式(票据上显示为2.9元,实际金额应为15.6×0.184=2.87元);在其面包区在售的部分商品包装袋上标注有“无添加”的广告字样,共计查获251只相关包装,在其面包区负责人处查询购买相关包装袋消息显示:共计购进300只相关包装袋,该超市在售的使用标注有“无添加”广告字样包装袋包装相关食品销售的平均单价为4.50元/袋,共计违法收入为220.5元。该超市涉嫌销售的产品虚假宣传、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构成了销售的产品虚假宣传、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违法事实。
1、责令立即改正相关违法行为;2、警告;3、责令退款0.03元;4、没收违法所得220.50元;5、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441.00元;6、没收相关包装袋。
441.00元
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9
5
沁源市监处罚﹝2024﹞31号
举报人康永刚投诉其于2024年5月8日在沁源县华都超市购买的一盒蒙牛奶超过保质期2天,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未发现该超市在售的同类产品有过期期的情况,超市认可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承认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17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