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崇柱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31MA0MUG1518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沁河镇胜利路城北村委旁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28
(2023)晋0431民初41号
合同纠纷
海南军海海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
沁源县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沁源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沁源市监处罚﹝2025﹞33号
经调查查明,该超市在售的家洁丝卫生纸单元包装上生产日期显示为见合格证,在其大包装上的合格证可见相关有效生产日期;豆制品标签价格存在四舍五入的计价方式(票据上显示为2.9元,实际金额应为15.6×0.184=2.87元);在其面包区在售的部分商品包装袋上标注有“无添加”的广告字样,共计查获251只相关包装,在其面包区负责人处查询购买相关包装袋消息显示:共计购进300只相关包装袋,该超市在售的使用标注有“无添加”广告字样包装袋包装相关食品销售的平均单价为4.50元/袋,共计违法收入为220.5元。该超市涉嫌销售的产品虚假宣传、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构成了销售的产品虚假宣传、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违法事实。
1、责令立即改正相关违法行为;2、警告;3、责令退款0.03元;4、没收违法所得220.50元;5、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441.00元;6、没收相关包装袋。
441.00元
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9
2
沁源市监处罚﹝2024﹞31号
举报人康永刚投诉其于2024年5月8日在沁源县华都超市购买的一盒蒙牛奶超过保质期2天,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未发现该超市在售的同类产品有过期期的情况,超市认可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承认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17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