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临沂联众镍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东注册资本:6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713125677006064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原财源钢铁厂院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21
(2022)鲁1102民初10212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日照乐桥贸易有限公司,临沂联众镍业有限公司,李**,山东普华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日照乐驰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日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张**,吕**,吕**,赵**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2
2023-02-07
(2022)鲁1102民初10212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日照乐桥贸易有限公司,临沂联众镍业有限公司,李**,山东普华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日照乐驰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日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张**,吕**,吕**,赵**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3
2022-12-27
(2022)鲁1102民初10212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张**,临沂联众镍业有限公司,吕**,日照乐桥贸易有限公司,日照乐驰贸易有限公司,吕**,赵**,日照市日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普华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李**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10
(2025)鲁民终86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滕**
张*,姜**,山东日航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中商国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商国泰(北京)资产管理中心,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临沂联众镍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2-08-07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山东日航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中商国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商国泰(北京)资产管理中心,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临沂联众镍业有限公司,滕**,姜**,张*
执行文书、拍卖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7-08-01
(2017)鲁02民初400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山东日航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中商国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商国泰(北京)资产管理中心,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临沂联众镍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7-04-13
(2017)鲁02民初400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山东日航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中商国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商国泰(北京)资产管理中心,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临沂联众镍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04
2022-05-10
(2022)鲁11民申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5-20
2018-09-27
(2018)鲁1312执恢325号
其他案由
尹**、王**、朱**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1-01
2019-12-27
(2019)鲁0811执48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12-02
2019-11-11
(2019)鲁1102执1662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日照乐桥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日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04-01
2018-12-25
(2018)鲁02执494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日航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03-29
2014-11-15
(2014)苏中商终字第009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保定天威集团(江苏)五洲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临沂联众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3-01
2018-06-08
(2018)鲁1102执13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文登路支行、日照金辉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9-02-20
2018-09-30
(2017)鲁1102民初7045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日照乐桥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日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569003.75元
民事案件
9
2018-12-28
2018-03-29
(2018)鲁1312民初1133号
劳动争议
毛**与临沂联众镍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11-23
2018-03-29
(2018)鲁1312民初1130号
劳动争议
王**与临沂联众镍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沂市监处罚〔2025〕78号
因当事人涉嫌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03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刘洪刚、李井国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法人:临沂联众镍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5677006064,住所(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原财源钢铁厂院内,法定代表人:胡东,身份证件号码:371102198607116552。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03月11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称:“本人系临沂联众镍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经查询公司信息,临沂联众镍业有限公司从2018年起就不报送年度报告,而且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项目义务”,我局,于2025年03月12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诉举报线索,通过查询山东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于2021年07月09日被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情形列入异常名录;于2021年11月10日被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情形列入异常名录;于2022年07月08日被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情形列入异常名录;于2023年07月11日被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沂河新区分局以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情形列入异常名录;于2024年07月05日被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沂河新区分局以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情形列入异常名录。当事人于2018年07月27日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分别于2019年07月19日、2020年07月21日、2022年07月25日、2023年07月18日被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025年0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异常信息的情形,证明当事人2021、2022、2023、2024年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2.2022、2023年当事人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综合业务系统的年报信息,证明2022、2023年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   3.当事人企业信息,证明当事人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未依法办理歇业的事实;   4.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证明当事人2018、2019、2020、2022、2023年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税务机关出具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复函,证明当事人未在税务部门未申报纳税的事实和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案件性质: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无正当理由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符合吊销营业执照的裁量情形,我局依法予以裁量。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