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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永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永兴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426MACP0FEG2L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城关镇人民路西段南侧北辰新天地5号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7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永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孟**,杨**,王*
夏邑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19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永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5〕292号
根据询问,当事人自2023年8月至案发时,在夏邑县城关镇人民路西段南侧北辰新天地从事物业服务。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代收代缴加收电费起始时间证明为2023年08月01日起,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夏邑县供电公司调取当事人在2023年08月0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缴费记录、工商户用电电量及此阶段的基准电价等材料。 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办[2018]138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开始,对于非电网直供电的工商业、居民、农业生产等终端用户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 按照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文件第二款第二项“二、对于非电网直供电的工商业、居民、农业生产等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应按照以下电价标准收取电费:(二)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执行单一制电价工商业终端用户,按照‘基准电价/(1-损耗率)’收取电费。其中,基准电价为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购电价,由月度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确定,电网企业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中明确标准;损耗率(包括多级转供在内)最高不得超过10%”,即转供电主体最高按照“基准电价/(1-10%)”的标准收取电费。 根据当事人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夏邑供电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中显示,该公司使用变压器容量及接入电压等级应属于:2023年08月1日-2024年12月31日为工商业用电-单一制,电压等级为1-10千伏范围。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代收代缴电费收费记录及代收代缴电费明细表中计算得出,当事人的工商业电费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收费标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代收代缴电费明细表格中筛选出工商业用户代收电费明细名单及代收电费总额,根据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电度用电价格及上述计算公式“基准电价/(1-10%)”计算得出: 2023年08月01日-31日工商业用户代收电费总额:149799.6元,实收电度单价:0.8元/千瓦时,实收电度电量:187250千瓦时,供电公司基准电度电价:0.694765375元/千瓦时,多收电费:5249.8元; 2023年09月01日-30日工商业用户代收电费总额:126090.4元,实收电度单价:0.8元/千瓦时,实收电度电量:157613千瓦时,供电公司基准电度电价:0.686841375元/千瓦时,多收电费:5806.9元; 2023年10月01日-31日工商业用户代收电费总额:124360元,实收电度单价:0.8元/千瓦时,实收电度电量:155450千瓦时,供电公司基准电度电价:0.681539375元/千瓦时,多收电费:6643元; 2023年11月01日-30日工商业用户代收电费总额:114264元,实收电度单价:0.8元/千瓦时,实收电度电量:142830千瓦时,供电公司基准电度电价:0.681974375元/千瓦时,多收电费:6034.6元; 2023年12月01日-31日工商业用户代收电费总额:147013.8元,实收电度单价:0.8元/千瓦时,实收电度电量:183767.25千瓦时,供电公司基准电度电价:0.680158375元/千瓦时,多收电费:8135.1元; 2024年01月01日-31日工商业用户代收电费总额:181528元,实收电度单价:0.8元/千瓦时,实收电度电量: 226910千瓦时,供电公司基准电度电价:0.666628375元/千瓦时,多收电费:13456.2元; 2024年02月01日-29日工商业用户代收电费总额:152092.2元,实收电度单价:0.8元/千瓦时,实收电度电量:190115.25千瓦时,供电公司基准电度电价:0.687807375元/千瓦时,多收电费:6800.3元; 2024年03月01日-31日工商业用户代收电费总额:111439元,实收电度单价:0.8元/千瓦时,实收电度电量:139298.75千瓦时,供电公司基准电度电价:0.679647375元/千瓦时,多收电费:6245.6元; 2024年04月01日-30日工商业用户代收电费总额:111090元,实收电度单价:0.8元/千瓦时,实收电度电量:138862.5千瓦时,供电公司基准电度电价:0.680052375元/千瓦时,多收电费:6163.6元; 2024年05月01日-31日工商业用户代收电费总额:129361元,实收电度单价:0.8元/千瓦时,实收电度电量:161701.25千瓦时,供电公司基准电度电价:0.68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1602.19元; 2、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136602.19元)。
5000.00元
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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