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盈(厦门)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雷朝勇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11MA353XAL99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艾德航空工业园二期岐山北路518号32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支市监处罚〔2026〕3号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也没有具有律师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当事人自2023年10月开始从事民事类型经济纠纷协商指导服务,提供法律咨询、协商服务(当事人称该服务为“一销”)、立案指导服务(当事人称该服务为“二销”)及代请律师服务(当事人称该服务为“三销”)。“一销”服务中,客户需提供欠款标的等有关材料给当事人,收到材料后,当事人员工会以公司“专员”或律师事务所“律助”名义提供调解的处理方案,协助客户提交他的案件到人民法院的多元调解平台进行备案,致电欠款方进行协商沟通,并收取600-800元的委托费用,如客户收到还款,还需支付10%欠款标的的服务费用给当事人;“二销”服务中,当事人会安排另一名员工以公司“主任”的名义,建议客户走诉讼途径并收取欠款标的的10%费用作为指导立案费,协助客户制作文书、邮寄材料给法院;“三销”服务中,在成功立案后,当事人会再安排另一名员工以公司“经理”的名义与客户对接,询问对方是否需要律师代出庭,对于需要代出庭的客户,当事人会在线上无讼App上给客户寻找律师出庭,并收取客户2000-8000元的服务费用。
(一)当事人使用“福建奋成律师事务所”“福建拓丰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宣传视频。当事人自2025年4月开始先后与福建奋成律师事务所及福建拓丰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分别在小红书、抖音平台使用福建奋成律师事务所及福建拓丰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宣传视频,视频内容大意为“可帮助要回欠款”,客户点击视频链接后,添加的企业微信号实为当事人员工企业微信,当事人并非律师事务所,未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员工也未取得律师从业资格证。
(二)当事人使用“律助”的名义与客户沟通。当事人部分员工使用“福建拓丰律师事务所”“福建奋成律师事务所”认证的企业微信账号及“律助”的名义与客户沟通,并制作了“律助”工牌用于视频展示,实际上当事人员工并非律助,也未取得律师从业资格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雷朝勇曾化名“李亦轩”并使用“迅晟律师事务所-李律助”名义与客户沟通,实际上当事人未与该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也并无名为“李亦轩”的员工,雷朝勇并非该律师事务所律助,也未取得律师从业资格证。
(三)当事人使用不实话术,误导客户。当事人为促进客户购买服务,安排员工使用“您好,欢迎关注拓丰律所!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本司提供全国范围的法律咨询!包括线上立案!民事诉讼!擅长借贷纠纷处理,专注经济纠纷案件诉讼,希望可以给您带来帮助!”、“我们律所承接全国范围内的案件,这是我们的资质,是经得起查证的,在我们对接之前,你务必了解清楚。”、“这个就是我们律所的环境和工作人员”、“官司不赢,分文不取”等话术,让客户误认为当事人是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员工是律师或律助,实际当事人并非律师事务所,员工也未取得律师从业资格证。
(四)当事人经营场所锦旗内容虚假,用于误导客户。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有客户赠送的锦旗,内容为“维护人民利益,彰显法律公正,赠:助盈法律事务所”“专业敬业,为民解有忧 赠:助赢法律0327案件全体律师”等。经查,当事人员工在成功帮助客户追回欠款后,会建议客户赠送相关锦旗,内容包含“赠送律师”,以便在与其他客户聊天或视频通话时,展示锦旗以增加信任度,从而促进客户购买服务,实际当事人并非律师事务所,也没有具有律师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当事人使用律师事务所名义在小红书、抖音平台发布“可帮助追回欠款”相关宣传视频,吸引客户微信咨询相关服务,实际当事人并非律师事务所,且当事人部分员工使用“律助”名义与客户对接、推介服务,并多次使用不实话术诱导客户购买服务,虚构锦旗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发后停止经营,给有退款需求的客户退款,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改正,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及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其处以8万元罚款。
-
-元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2-2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