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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康芪药业有限公司华泰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明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03343493265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十堰市汉江路2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湾市监处罚〔2026〕21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20日向投诉人出售制马钱子,但是销售制马钱子时未开具处方,该款中药饮片未进行入库验收、养护,也未进行销售记录,没有相应的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该款中药饮片销售价格为2元/10g,因时间久远且未妥善保管相关票据,具体购进价格已无法确认。该批次制马钱子共购进了1袋(0.5kg),售出了390g,目前剩下110g,已被扣押,货值金额共计78元。当事人向投诉人及他人销售上述批号制马钱子共计390g,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销售记录,过往销售情况无法查实,本案违法所得以已查明的390g销售总金额计算,违法所得共计7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50000.00元
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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