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民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涠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759795822B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科园西十路正鑫科技园内3号厂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9
(2025)桂0107民初13853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
南宁民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王**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
2025-12-19
(2025)桂0107民初13862号
劳务合同纠纷
翁**
南宁民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王**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3
2025-12-19
(2025)桂0107民初13848号
劳务合同纠纷
黄**
南宁民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4
2025-12-19
(2025)桂0107民初11934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
南宁民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王**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5
2025-12-08
(2025)桂0107民初3503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
南宁民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6
2025-10-23
(2025)桂0107民初3424号
劳务合同纠纷
赵**
南宁民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7
2025-10-23
(2025)桂0107民初4639号
劳务合同纠纷
赵**
南宁民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8
2025-09-22
(2025)桂0105民初84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市华宝塑料有限公司
南宁民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28
2019-05-16
(2018)桂0107民初111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宁鲜迪印业有限公司与南宁民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5-13
2018-08-04
(2017)桂01行初345号
南宁民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市人民政府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3
2019-12-23
2019-07-16
(2018)桂01民初1132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南宁民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壮牛水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12-30
2017-12-28
(2017)桂0102民初71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许**与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南宁文化宫店、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8-07-17
2018-03-18
(2017)桂01行终20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南宁民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6
2017-12-14
2017-04-11
(2016)桂0107行初33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南宁民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市监处罚﹝2024﹞675号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项目为肉制品;速冻食品;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一)当事人于2023年7月12日生产马蹄猪肉水饺(净含量:1千克)210袋,其中抽样检验10袋,生产成本为6元/袋,以6.5元/袋销售给南宁市全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0袋,没有库存。(二)当事人于2023年10月6日生产牛奶小馒头 (300克(30只装))1250袋,其中抽样检验10袋,生产成本为2元/袋,以2.3元/袋销售给南宁市全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240袋,没有库存。(三)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9日生产猪肉包(420克(12只装))1050袋,其中抽样检验10袋,生产成本为4元/袋,以4.5元/袋销售给南宁市全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040袋,没有库存。(四)当事人于2024年1月17日生产奶皇包(500克(12只))550袋,其中抽样检验10袋,生产成本为3元/袋,以3.4元/袋销售给南宁市全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540袋,没有库存。(五)当事人于2024年4月1日生产奶香馒头(360克(16只装))1050袋,其中抽样检验10袋,生产成本为2.5元/袋,以3元/袋销售给南宁市全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040袋,没有库存。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马蹄猪肉水饺(生产日期:2023年7月12日,净含量:1千克)、牛奶小馒头(生产日期:2023年10月6日,净含量:300克(30只装))、猪肉包(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9日,净含量:420克(12只装))、奶皇包(生产日期:2024年1月17日,净含量:500克(12只))、奶香馒头(生产日期:2024年4月1日,净含量:360克(16只装))执行标准均为GB19295。上述食品均为非即食食品,当事人均未在食品标签上标示“非即食”字样。当事人于2024年3月7日生产香菇猪肉烧麦(净含量:1千克)1780袋,其中抽样检验1770袋,生产成本为4.8元/袋,以5.2元/袋的价格销售给南宁市全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770袋,没有库存。上述香菇猪肉烧麦标签标示有:“品名:香菇猪肉烧麦 配料表:糯米、面粉、饮用水、猪肉、香菇、酱油、蚝油、植物油、白砂糖、食用盐、味精、香辛料。类别:速冻熟制品(非即食、馅料) 馅含量:≥70% 产品标准号:GB19295 生产商:南宁民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内容。当事人生产上述香菇猪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马蹄猪肉水饺、牛奶小馒头、猪肉包、奶皇包、奶香馒头)行为,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28元;2、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即处13788元的罚款。当事人生产的香菇猪肉烧麦标签存在瑕疵,且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南市监责改[2023]6272)的要求改正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1000元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万陆仟伍佰壹拾陆元(¥16516.00)。
14788.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1
2
桂南市监处罚〔2024〕131号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食品生产企业,其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食品类别为肉制品、速冻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2023年5月9日委托方(黄某、韦某)与当事人签订1份委托加工粽子合作协议,委托方负责线上直播销售,当事人负责发货及货款结算,其中一品种食品名称为蛋黄猪肉粽的订购价格为4.34元/袋。当事人于2023年5月17日生产了两个批次的蛋黄猪肉粽【净含量:300克/袋(2只装)】销售给委托方用于抖音平台销售,其中一批次数量共3300袋的蛋黄猪肉粽食品标签配料表上未标明绿豆成分,但馅料中实际添加有绿豆。在销售过程中,因委托方反映标签问题,当事人于2023年5月24日停止发货并要求委托方停止直播销售该批次产品,2023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于2023年5月27日已对食品标签进行了改正,至案发,该批次产品已销售了495袋,其余2805袋经采取补救措施已销售完毕。该批次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为4.34元/袋,生产成本为3.71元/袋,货值金额为14322元,违法所得为311.85元。
2023年10月15日、12月20日、2024年3月12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覃慧明来我局接受了询问调查,承认上述3300袋蛋黄猪肉粽食品标签配料表上未标明绿豆成分,但馅料中实际添加有绿豆,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陈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11.85元;
2、并处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即罚款7161.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柒仟肆佰柒拾贰元捌角伍分(¥7472.85)。
7161.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4-06-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3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