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化校阳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化校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6J9HBN92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威宁县羊街镇松山村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3]267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证照后在威宁县羊街镇松山村街上开办威宁县化校阳副食店经营预包装兼散装食品、烟、酒、生活日杂用品。
当事人于2022年从威宁县购进6提封坛原浆酒,进价:25元/提,规格:478ml×2瓶/提,酒精度:46%vol,生产日期:2021/11/15,当事人进货后置于店内货架上未明码标价销售。当事人采购上述封坛原浆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未索要进货票据。我局2023年7月26日检查时当事人酒柜上摆放上述封坛原浆酒4提未明码标价进行销售,当事人承认未明码标价销售2提,销售价格50元/提,货值金额:6提×50元/提=300元,违法所得:2提×50元/提-2提×25元/提=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上述封坛原浆酒未明码标价销售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上述封坛原浆酒未明码标价销售及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事实。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办案人员的执法办案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警告#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