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汪杨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建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2MACTENQ69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后京电镀基地沿旺路58幢第八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市监处罚〔2023〕1884号
???????????????????????????????????2023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举报,依法对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后京电镀基地沿旺路58幢第八间的温州市鹿城区汪某食品店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者杨某某在场配合调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48平方米。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6品雪菲力鸭屎香乳茶,保质期为9个月,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3日。产品保质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过期商品进行扣押。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4月27日从温州市鹿城区仰义吴某某稳食品店购进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3日的雪菲力鸭屎香乳茶,进购单价为58元/件,每件数量为15瓶,进购金额58元。当事人标价5元/瓶置店销售。因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货物,导致商品过期仍置店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9月14日销售了一瓶雪菲力鸭屎香乳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违法经营额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5元。????????????????????????????????
当事人作为小食杂店经营过期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过期的雪菲力鸭屎香乳茶6瓶,没收违法所得5元;三、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合计罚没款3005元,上缴财政。
3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