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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州区鸿福达农资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洪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07MA49WLNA2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襄阳市襄州区生资市场21栋7-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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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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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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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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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襄州市监处罚〔2023〕95号
2023年5月10日我局指定的执法人员胡运涛、黄慧勇于对当事人展开立案调查,经查,上述5种水稻种子是当事人于2023年4月16日从一名开白色厢式货车来襄州区生资大市场推销水稻种子的30岁左右操本地口音的刘姓业务员处购买的,刘姓业务员来当事人经营部推销时当事人看了一下包装还可以,问了价格也不贵,比从其他渠道进货便宜,于是当事人贪图便宜就购买了一批,购买后全部存放在其经营部进行销售。分别购进和销售了: 1、上述巨风优72杂交水稻种,购进了45包(500克/袋,60袋/包),共2700袋,进价27元/袋,进货款72900元,销售价30元/袋,所购进的45包折合销售价格共计81000元,已销售2包,库存43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之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为81000元; 2、上述净稻99水稻种,购进了59包(1.65kg/袋,18袋/包),共1062袋,其中: 一、在当事人赵洪林处查封扣押16包,进价40元/袋即720元/包,进货款11520元,销售价44元/袋即792元/包,未售出,货值金额12672元; 二、当事人销售到宜城小河种植户王宜华处43包,进价40元/袋即720元/包,进货款30960元,销售价;780元/包,全部销售给王宜华(2023年3月25日销售13包,2023年4月13日销售30包),应收货款33540元(13包货款10140元+30包货款23400元=33540元); 3、上述独秀189水稻种,购进了41包(1.65kg/袋,18袋/包),共738包,其中: 一、20包,进价40元/袋即720元/包,进货款14400元,销售价44元/袋即792元/包,未售出;货值金额:15840元; 二、21包,进价40元/袋即720元/包,进货款15120元,销售价;780元/包,全部销售给王宜华(2023年4月13日销售21包),应收货款16380元; 上述第2、3项两种水稻种子当事人是同时购进的同批次货,共100包,其中:未销售被我局查扣水稻种子36包的货值金额总计28512元(12672元+15840元=28512元),销售给王宜华的水稻种子共64包(其中净稻99水稻种43包(13包+30包)、独秀189水稻种21包),应收货款49920元(33540元+16380元=49920元),实收货款49660元,少收货款260元,违法所得应为3840元(进销差价60元/包×64包),实为3580元; 4、上述利两优808杂交水稻种,购进了15包(500克/袋,60袋/包),共900袋,进价15元/袋,进货款13500元,销售价18元/袋,库存14.5包;货值金额16200元; 5、上述鄂中5号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他人厂名、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标识的商品的上述行为,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改正冒用他人厂名行为、停止销售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标识的商品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侵犯商标注册人四川金泰斗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第2345068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①没收巨风优72杂交水稻种43包;②处以61800元罚款。 二、没收冒用四川赤诚三农种业有限公司和安徽亚信种业有限公司厂名的产品:①没收净稻99水稻种59包、独秀189水稻种41包、利两优808杂交水稻种14.5包;②处以18320元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3670元。 三、没收擅自使用与江陵县明天种业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鄂中5号相同标识的产品:①没收鄂中5号楚玉航育优丝苗水稻种20包;②处以6200元罚款。 四、以上一、二、三项,罚款:86320元,没收违法所得3670元,罚没款共计89990元。
86320.00元
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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