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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老墙门面馆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锦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1MA283D0MX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余姚市中山家园22幢2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4〕560号
经查明,当事人为本局批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于余姚市中山家园22幢20-1室,主要从事餐饮服务,场所建筑面积167.46平方米,隔成2层使用。当事人店内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7月17日届满。2023年8月22日,本局依职权将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注销。2024年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中。当事人店内有6张点菜单显示,当事人2024年2月26日、2024年2月27日的经营额共2080元。其店内10名工作人员现场无法出示有效健康证明,事后有1人提供了体检日期为2023年8月24日的健康证明。据当事人陈述,由于其健康原因,2023年5月起该店未正常经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忘了申请办理延续手续。2024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对其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停止了经营,2024年3月27日,当事人重新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违法经营能查明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能查明的为2080元。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能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8日至2024年3月19日间多次**。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管执法在线应用,未发现当事人之前有同类违法行为的记录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于2023年7月17日届满,但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超出有效期后仍继续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另,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3年8月22日被依法注销后,当事人仍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且当事人在案发前后多次**,同时考虑当事人系初犯,违法经营的时间也较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给予减轻处罚。综上,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根据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80元;2、并处罚款1万元,罚没款合计12080元。当事人店内部分员工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处理如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00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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