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林口县奎山乡供销社农用物资综合商店

列异满两年,另册管理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文庆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25MA1B1KLD9F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林口县奎山乡政府附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6-27
2017-04-20
(2017)黑1025执20号
合同纠纷
林口县奎山乡供销社农用物资综合商店与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7-01-23
2016-12-18
(2016)黑1025执594号
合同纠纷
林口县奎山乡供销社农用物资综合商店与王**、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口市监处罚[2024]12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5年11月17日登记注册,主要从事生产资料销售。当事人于2024年2月初,擅自从送货上门的外地推销员处仅购进由辽宁四兄弟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辽野掺混肥料”1吨,今年价格有所提高,进价4800元/吨;对外销售5000元/吨。截止案发时,当事人的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给本村附近的农民。因当事人是自家经营生意,未建立帐目,就以当事人笔录陈述为准确认违法所得。由于化肥抽检不合格,故违法所得以销售计算为5000元。 另查,当事人购进的涉案产品是流动商贩,未能向当事人提供出产品的生产资质及《检验报告》、供货票据。当事人经营的“辽野掺混肥料”标识标注总养分≥51%,而检测项目总养分≥49.4,单项判定为不合格,且不符合GB/T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也表示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今后不再销售不合格肥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抽检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及产品购进的具体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情况; 4、现场拍摄相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肥料的事实; 5、《检测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编号:YXZJ/20240325041),证明经营不合格肥料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认可,并查证属实。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牡丹江市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5-07-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