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修正堂承泽连锁医药有限公司长春金色八里城连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景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5MA84KL1590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以东、东荣大路以北宝雍阁金色8里城E地块1#楼10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5﹞107号
经查,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具有药品经营资质,当事人销售的药品达格列净片(10mg7片/板*2板/盒,其中4盒批号为2409A06,2盒批号为2409A89)是从推销员手中以现金形式购进的,购进单价为50.00元/盒,无随货同行单、供货商资质及购货发票,未录入药店管理系统。2025年3月26日,当事人以50.00元/盒的价格销售6盒,违法所得300.00元;综上,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300.00元,违法所得300.00元。对当事人经营药品未按照GSP规定录入计算机系统和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市监二责改〔2025〕107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二当罚〔2025〕107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为进一步核实上述药品是否为合格药品及来源渠道,2025年6月27日,本局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长市监二协查〔2025〕107号)。回函内容为,经企业确认,生产过上述批号的涉案药品,并提供上述批号药品的检验报告。通过企业追溯码查询确认,上述药品未流向当事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于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1.罚款3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罚没款共计30300.00元。
3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