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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赵乔地蔬菜销售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乔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2MA7JEYFG20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江那镇嘉禾社区砚东市场B-137 B-138 B-139 B-146 B-147 B-148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砚处罚〔2023〕11号
2023年5月12日,当事人在砚山县江那镇嘉禾社区砚东市场内向一不知名的蔬菜批发商购进了8kg豇豆,购进价格12.00元/kg,采购时未查验、未索要上述豇豆的检验报告、产地证明等合格证明,也未查验、未记录供货者的资质、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无相关进货凭证,也未对上述豇豆进行自检或者送检,购进后摆放在其摊位上进行销售。2023年5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豇豆进行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3年6月14日核查时止,上述豇豆已被当事人以14.00元/kg的销售价格销售了5kg(其中执法人员抽样购买4kg),剩余3kg因损坏已丢弃。以当事人销售价格计算,上述豇豆的货值金额为8kg×14.00元/kg=112.00元,获利5kg×(14.00元/kg-12.00元/kg)=10.00元。
综上,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在砚山县江那镇嘉禾社区砚东市场B-137 B-138 B-139 B-146 B-147 B-148摊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数量8kg,货值金额112.00元,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豇豆)。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550.00元,上缴国库。 另当事人未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550.00元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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