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长春市宽城兴隆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冬雨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243918027Y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高新北区奋进乡长哈公路8公里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新处罚〔2025〕57号
现已查实,2025年9月1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加气员正在对车用气瓶进行充装前后检查。调取监控回放视频时发现长春市宽城兴隆加油站视频保存3天,且视频模糊,看不清车牌及人员操作情况,无法核实加气员是否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经核对追溯系统,发现该加油站在2025年8月24日当天共有79台次车进行了充装,其中未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人员为该加油站周国强,当班时间共充装35台次车。举报材料显示的北京时间9时10分至10时40分时间里,共充装有16台次车,核对了举报材料提供的视频中能看清车牌的充装车辆,在追溯系统中均有记录。当天加油站工作人员周国强承认在8月24日上午未认真落实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
2025年8月25日,接到安全生产平台举报办理单,称长春市宽城兴隆加油站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经查,情况属实。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2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