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盈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淑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2MAC12RE70F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后台直沽街2号B座121号(存在多址信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东综支处罚〔2024〕1252
当事人与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非机动车充电桩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建设银蕊园项目非机动车充电桩站点,合作期限为10年,自2024年3月1日-2034年2月28日。当事人作为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负责开发银蕊园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软件系统、运营程序,向用户收取充电费用。
当事人在运营程序中标示的收费标准为“本网点充电价格:1、0瓦-100瓦 0.3元/小时;2、100瓦-200瓦 0.35元/小时;3、200瓦-300瓦 0.5元/小时;4、300瓦-400瓦 0.7元/小时;5、400瓦-500瓦 0.9元/小时;6、500瓦-600瓦 1.1元/小时;7、600瓦-700瓦 1.3元/小时;8、800瓦-900瓦 1.7元/小时;9、900瓦-1000瓦 1.9元/小时;10、1000瓦-100000瓦 2元/度电”。
当事人向用户收取的充电费用包含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其中充电电费按照0.65元/度收取,未按照居民合表电价0.515元/度收取。当事人未将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而是通过上述对外公示的收费标准向用户直接收取总的充电费用。
当事人于2024年7月1日开始运营在银蕊园小区的非机动车充电桩,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开始整改,至2024年9月30日整改完毕。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当事人共计多收取用户充电电费23.36元,本案违法所得为23.36元。
经核算,本案中当事人共计多收取电费23.3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2024年11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将消费者多付的价款23.36元退还给消费者。截至2024年11月6日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能退还的多收价款23.36元,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予以没收。
1、没收违法所得23.36元;
2、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58.4元。
58.4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