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爱善学家政服务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晓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111MACH841L7G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桂山路100号正荣璟园(正荣府)S2#楼1层04商业服务网点-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新处罚〔2025〕23号
经查,当事人福州市晋安区爱善学家政服务部主要从事校外学生托管。2025年3月26日,根据《关于做好2025年春季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加工制作热食类食品,但现场未公示也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查询,当事人未取得过《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述称,从2024年9月1日开始收费招生,截止至检查时(3月26日),共计招收10名学生。当事人托管形式分为午托、午晚托,午餐、晚餐费用均为7元/天,当事人于工作日提供托管服务,每月餐食费收取均计为20日,截止至检查时共计提供116天托管服务,其中用午饭学生数量为10人,用晚饭学生数量为2人,餐食费用共计9744元,故违法所得为9744元。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建议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744元。
2.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9744元。
-
-元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