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小刀电动车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明胜 | 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14630X3R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蛟河市长安街供销社综合楼A座西厢一层3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综质处罚〔2025〕05006号
经查,2024年6月至8月间,当事人从无锡小刀销售有限公司处购进涉案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共计3种型号13台,生产厂家为小刀(天津)车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在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后,为满足顾客喜好,自行将这些电动自行车12AH蓄电池电池组盒更换为20AH蓄电池电池组盒,20AH电池组盒为当事人从厂家购进,更换的12AH蓄电池电池组盒被当事人丢弃。涉案电动自行车的型号及数量分别为小刀牌(果汁TDT02331Z)2台,小刀牌(智选TDT02413Z)8台,小刀牌(甜橙TDT02330Z)3台。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的价格为智选进货价850元,销售车价880元。果汁进货价870元,销售车价900元。甜橙进货价860元,销售车价890元。至案发时止,涉案电动自行车未售出。本案货值金额11510元,无违法所得。
2024年8月26日吉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质量大队执法人员张雷、金治宇对蛟河市小刀电动车商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经销处共有涉案销售店铺一处,销售店铺位于蛟河市长安街经销社综合楼A座西厢一层3门,在店内发现小刀牌电动自行车3种型号共计13台,涉案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标注安装的蓄电池为6-DZF-12,经执法人员现场实际操作涉案电动自行车可安装其他型号蓄电池(6-DZF-20),当事人仓库内涉案电动自行车涉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6.3.4.3)中“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应当满足下列要求:a)蓄电池固定在电池组盒内,蓄电池与电池组盒合理匹配,电池组盒与电池组盒安装位置合理匹配,防止改变电池容量或电压”的蓄电池防篡改要求。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由质量监督大队张雷、金治宇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24年6月至8月间,当事人从无锡小刀销售有限公司处购进涉案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共计3种型号13台,生产厂家为小刀(天津)车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在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后,为满足顾客喜好,自行将这些电动自行车12AH蓄电池电池组盒更换为20AH蓄电池电池组盒,20AH电池组盒为当事人从厂家购进,更换的12AH蓄电池电池组盒被当事人丢弃。涉案电动自行车的型号及数量分别为小刀牌(果汁TDT02331Z)2台,小刀牌(智选TDT02413Z)8台,小刀牌(甜橙TDT02330Z)3台。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的价格为智选进货价850元,销售车价880元。果汁进货价870元,销售车价900元。甜橙进货价860元,销售车价890元。至案发时止,涉案电动自行车未售出。本案货值金额1151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当事人积极提供相关材料,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供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总则第二章分则第86条的规定,属于违法程度较轻的情形。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小刀牌电动自行车13台;
2.罚款11510元。
1151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2
2
蛟市市监质罚字〔2024〕7号
经查,当事人将店内的一台生产者为:天津市小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为:小刀(天津)车业有限公司,车辆编号为:332122306122290,出厂日期为2023年7月22日的电动自行车加装后座靠背。该电动自行车出厂产品合格证参数并没有该后座靠背。经询问得知该后座靠背为该店自行加装。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指出违法行为之后,及时改正,我局立案之后到该店再次检查时,当事人已改正其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6日,我局收到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吉市市监交办【2024】00004号。2024年5月8日,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蛟河市进行电动自行车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销售的一台小刀电动自行车改装后座靠背。该行为涉嫌违反《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的结构行为。
2024年6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质罚告字〔202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拼装电动自行车,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结构、构造,改变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其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