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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恒鑫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美华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721MA40PUDA7B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西平县杨庄乡人民政府院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0
(2024)豫1721民初61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平县恒鑫物流有限公司
聂**
西平县人民法院
2
2024-11-18
(2024)豫1721民初623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赵*
西平县恒鑫物流有限公司
西平县人民法院
3
2024-11-15
(2024)豫1721民初6135号
保险纠纷
西平县恒鑫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西平县人民法院
4
2024-07-10
(2024)豫1721民初3615号
民间借贷纠纷
西平县恒鑫物流有限公司
赵*
西平县人民法院
5
2024-07-02
民间借贷纠纷
西平县恒鑫物流有限公司
李**
西平县人民法院
6
2023-09-12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西平县恒鑫物流有限公司
魏**
西平县人民法院
7
2023-08-28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西平县恒鑫物流有限公司
万**
西平县人民法院
8
2023-06-19
(2023)豫1721民初2975号
民间借贷纠纷
西平县恒鑫物流有限公司
张*
西平县人民法院
9
2023-05-23
(2023)豫1502民初307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涂**,余**,余**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西平县恒鑫物流有限公司,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10
2022-10-17
(2022)豫1702民初7270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西平县恒鑫物流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01
2021-03-11
(2021)豫1724民初29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与罗**、西平县恒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488.9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1-29
2020-12-30
(2020)豫1721民初3589号
民间借贷纠纷
西平县恒鑫物流有限公司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7874.43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25
2020-09-29
(2020)豫1721民初2790号
保险纠纷
西平县恒鑫物流有限公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10-26
2020-05-12
(2020)豫17民终712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吴**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5000.47元
民事案件
5
2020-08-28
2020-07-31
(2020)黔0424民初44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严*与王**、西平县恒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06-30
2020-06-03
(2020)豫1721民初357号
保险纠纷
西平县恒鑫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47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04-13
2019-12-19
(2019)豫1721民初4713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吴**、西平县恒鑫物流有限公司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2966.86元
民事案件
8
2019-11-29
2019-04-12
(2019)豫1721民初161号
保险纠纷
西平县恒鑫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4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9-10-28
2019-09-27
(2019)豫1721民初3668号
吴**与西平县恒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7-30
2019-05-17
(2019)豫1721民初246号
保险纠纷
西平县恒鑫物流有限公司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息交罚字﹝2026﹞第0100021号
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明(执法证号16170517011),王晓芬(执法证号16170517050)通过调取技术监控数据发现,2025年11月23日16时17分,西平县恒鑫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QE1098重型半挂牵引车载货行驶至息县S336孙庙乡范楼非现场执法检测点时,经治超动态称重设备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LED电子情报板告知该车辆驾驶员立即到孙庙超限检测点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当事驾驶员未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型,车货总质量56720kg,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49000kg的规定,车货总质量超限7720kg,超限率15.75%。经调查核实,西平县恒鑫物流有限公司实施了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车辆照片、超限超载车辆检测信息单、法人身份证、行驶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检测地磅《检定证书》、从业资格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对技术监控记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二)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一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二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元
息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08
2
豫息交罚字﹝2026﹞第0100022号
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明(执法证号16170517011),王晓芬(执法证号16170517050)通过调取技术监控数据发现,2025年12月16日12时10分,西平县恒鑫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QE1098重型式仓栅式货车载货行驶至息县S336孙庙乡范楼非现场执法检测点时,经治超动态称重设备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LED电子情报板告知该车辆驾驶员立即到孙庙超限检测点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当事驾驶员未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型,车货总质量54940kg,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49000kg的规定,车货总质量超限5940kg,超限率12.12%。经调查核实,西平县恒鑫物流有限公司实施了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车辆照片、超限超载车辆检测信息单、法人身份证、行驶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检测地磅《检定证书》、从业资格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对技术监控记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二)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一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二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元
息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08
3
豫宛新罚字﹝2024﹞第0800070号
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罚款壹佰元整
100.00元
新野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28
4
J371722202400731
2024年07月12日 23时10分,单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单县超限检测站对西平县恒鑫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俊凯驾驶的豫QD5709(黄色)、豫QU973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元杰、肖萍向王俊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主车属西平县恒鑫物流有限公司,挂车属西平县恒鑫物流有限公司。经检查发现:该车运输纸。经过执法人员与驾驶员共同测量, 该车实际测量高度为4.3米,国家规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米,该车超过国家限定高度0.3米。驾驶员对实际测量结果无意义。
罚款伍佰元整
500.00元
单县交通运输局
2024-07-12
5
湘临交﹝2024﹞010133号
西平县恒鑫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案
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5000.00元
临湘市交通局
2024-03-21
6
豫驻正交(简)罚字[2024]第0100005号
西平县恒鑫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西平县恒鑫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罚款100元
100.00元
正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4-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