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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美时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梦祁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367389116X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安吉县孝丰竹产业科技创业中心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17
(2022)苏0117民初38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美时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森磊特装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4﹞67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2日,被处罚人在安吉县孝丰镇竹产业科技创业中心的浙江美时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食堂中被发现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大豆油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以及在食堂仓库中被发现有死老鼠的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大豆油制作菜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瓶“福临门”牌一级大豆油(规格为5升/瓶,已开封,剩余大约2升)和14瓶“福临门”牌一级大豆油(规格为5升/瓶);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二、当事人食堂内有死老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大豆油制作菜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瓶“福临门”牌一级大豆油(规格为5升/瓶,已开封,剩余大约2升)和14瓶“福临门”牌一级大豆油(规格为5升/瓶);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二、当事人食堂内有死老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10000.00元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