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余市厚丰劳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敏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2MAD7EMKY9P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升恒路733号008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5〕205号
经调查核实:1、2025年1月,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余市厚丰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业务承包合同;2、2025年6月5日11时17分左右,新余市厚丰劳务有限公司员工(李永文)派遣在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硅钢薄板事业部操作起重机时,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钢卷滚下鞍座挤压正在作业的谈军致其死亡,谈军,男,汉族,身份证号:360502196911011616,江西新余人,新钢公司硅钢薄板事业部员工;3、起重机司机李永文工作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危险区域内有人的情况下,升起前未鸣铃示警,仍然操作起重机;4、新钢公司硅钢薄板事业部员工康健、谈军、周道行、朱迎良等地面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夹钳未脱离钢卷、起重机械未运行到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违章进入危险区域开展打包作业;5、当事人安全培训不到位,起重机司机安全意识淡薄,风险辨识能力弱;6、当事人制度建立不全,未配备专职起重机指挥员。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未落实安全责任造成“6·5”一般起重机械伤害事故。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
200000.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