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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市鑫兴丽食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振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81MA1B8MT070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安达市先源乡富强村(安卧路西群鑫建材院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6〕28号
因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本局于2026年3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吕岩、王平为办案人员。 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安达市鑫兴丽食杂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1281MA1B8MT070,成立日期:2014年4月,在存续期间;《食品小经营备案表》,许可证编号:231281002369,备案日期:2026年3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为张振良,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3233119650905****,联系电话为:13836900779。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销售区内摆放的酱汁鱼(2袋)已过期(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小当家油炸方便面(3袋)已过期(生产日期2025年8月6日)保质期6个月。 该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31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除不得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外,还不得有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中华人名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2026年3月3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该店予以立案调查。 2026年3月31日,办案人员依法对经营者张振良进行询问,张振良对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确认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过现场检查和对经营者张振良的询问调查,可以认定2026年3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3月26日)(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当事人销售员过期食品的现场情况; 2.对当事人张振良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对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的确认。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复印件共2页,证明当事人为合法经营主体。 以上证明材料均经法定程序取得,内容经过当事人张振良确认并签字,程序、内容真实合法。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法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31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除不得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外,还不得有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中华人名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可以确定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应当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109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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