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怡佳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伟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6MA60X8DY0G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凤凰村一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5〕49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18日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在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凤凰村一社,主要从事食品生产,食品经营。
2025年8月12日,当事人生产了“包装饮用水”(三层岩)150桶,当天全部销售,其中,以每桶3元的价格,销售了30桶给荣昌区昌元街道李元建桶装水经营部。
2025年8月12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了对荣昌区昌元街道李元建桶装水经营部的上述批次“包装饮用水”(三层岩)进行了监督抽检,共计抽样7桶,其中备样1桶,封好后送去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2025年9月9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送样的“包装饮用水”(三层岩)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No:A25SZ03877)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该报告中对铜绿假单胞菌项目检测数量为5桶,项目检测实测值为:“103;31;395;未检出;38。
2025年9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另查明,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与送样的同批次(2025.08.12)“包装饮用水”《检验报告》(编号No.2025-08CP080595;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报告签发时间为:2025年9月2日;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 GB 19298-2014标准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9月3日向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送达了其他批次的“包装饮用水”(No.A25SW07586),检验结果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 GB 19298-2014要求”。
因《检验报告》(No:A25SZ03877)仅显示送样的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无法判定同批次的其他产品不合格,故本案中仅认定检验报告中7桶“包装饮用水”(三层岩)不合格,计算货值金额公式为3元/桶×7桶=21元,违法所得为21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贰元整(¥12.00) ;3、警告。
2000.00元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