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千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丰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2798004659X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酉阳县小坝全民创业园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酉阳市监处罚〔2026〕339号
经查, 当事人于2007年1月11日经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经本局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在重庆市酉阳县小坝全民创业园从事调味品生产经营活动。
? ? 当事人将豆粕和麦麸等主要原料经蒸料、制曲、保温、淋油、灭菌等工序加工为酱油半成品并存储于高温灭菌罐中,根据生产需求通过装罐程序将半成品酱油制作为成品酱油并对外销售。2026年3月10日,当事人装罐了60瓶规格为800ml/瓶的涉案酱油,上述酱油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7- 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案发,当事人以3.6元/瓶的价格将涉案产品全部销售,其货值金额为60瓶×3.6元/瓶=216元。
? ? 另查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于2026年5月25日对已销售的涉案酱油进行了部分召回并退款,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共计召回涉案酱油41瓶,故当事人获取的违法所得的数额为216元-41瓶×3.6元/瓶元=68.4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捌元肆角(¥68.40)。
10000.00元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2
渝酉阳市监处字(2023)153号
2022年9月10日、15日,当事人以4元/斤的价格从酉阳县丁市镇厂坝村村民处收购了1550斤辣椒,作为生产泡椒的原料。2023年5月20日,当事人使用66kg辣椒、32.5kg水、21.5kg食用盐、9g山梨酸钾、2g苯甲酸钠、1g脱氧乙酸钠、3g焦亚硫酸钠经过酱腌菜工艺流程(详见酱腌菜工艺流程图)制作了300袋泡椒,规格为400g/袋(含水分)。当事人抽取了其中的5袋作为出厂检验样品,按SB/T10439《酱腌菜》标准进行出厂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未涉及二氧化硫检测项目)。2023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李晓红、张逦依法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样品名称为泡椒,样品数量9袋,抽样基数300袋,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5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样品现场打上封条经过当事人签字确定无误后,送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2023年6月25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签发涉案泡椒的《检验报告》(No:A23SZ0310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A23SZ03107),同时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期间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存放有56袋涉案批次的泡椒(未开封),责令当事人予以现场销毁。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6月5日,使用57kg(230袋)涉案批次泡椒生产火锅底料564袋,其中400袋(共20件)以每袋10.5元(210元/件)的价格在2023年6月18日销售给酉阳县品锦商贸有限公司。截止案发当日,存放于库房的164袋未销售,对于销售的400袋,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并于2023年6月28日从酉阳县品锦商贸有限公司召回357袋,当事人自行对召回和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了销毁处理,同时进行了拍照留证,后报送了召回处理记录给城北市场监管所。
责令消除影响
20000.00元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