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草善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立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MA145B5L31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经济开发区北区中海寰宇天下第D19幢0单元105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药稽处罚〔2024〕64号
经查,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4年7月通过“药帮忙”平台从山西鹤福药业有限公司购进6盒阿托伐他汀钙片(标示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8168876,规格:20mg*28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1408),购进金额共计957.96元。上述药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标价和销售价格均为165.00元/盒,销售金额共计990.0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渠道合法,并建立了药品购销记录。
上述药品经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本案货值金额990.00元,违法所得990.00元。
2026年2月26日本局接到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晋药监一分局函〔2026〕48号),函中显示长春市草善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从山西鹤福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阿托伐他汀钙片(标示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8168876,规格:20mg*28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1408),经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本局于2026年3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于2026年3月6日对法定代表人王立娟进行了询问,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4年7月通过“药帮忙”平台从山西鹤福药业有限公司购进6盒阿托伐他汀钙片(标示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8168876,规格:20mg*28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1408),购进金额共计957.96元。上述药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标价和销售价格均为165.00元/盒,销售金额共计990.0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渠道合法,并建立了药品购销记录。
上述药品经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本案货值金额990.00元,违法所得990.00元。
鉴于当事人购进涉案药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渠道合法,并建立了药品购销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假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90.00元;
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99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